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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如何最大程度降低蔬菜中的残留农药

2023-02-14 大全 92 作者:考证青年

科普:如何最大程度降低蔬菜中的残留农药

一、选择正规的购买市场购买蔬菜。目前很多地方**建立了农产品准入机制,在大型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制度,对进入批发市场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测,保证蔬菜农药残留在正常标准以内,有效的降低了蔬菜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二、看。在购买蔬菜的时候,仔细观看,看看蔬菜表面有没有“虫眼”,一般有“虫眼”的蔬菜,农药残留相对较少。

三、闻。有“虫眼”的蔬菜农药残留相对较小,但也不是绝对的。有些不良的菜农为了赶市场,追求高价钱,往往把打完农药没多久的蔬菜采摘去卖。因此在购买蔬菜的时候有必要“闻”一下蔬菜,看是否有农药残留的“味道”。

四、去皮。能“闻”出农药味道的蔬菜毕竟比较小,对于一些需要去皮的蔬菜还是尽量去皮,这样可以大大的减少蔬菜农药残留。

五、买回来的蔬菜先别着急吃。最好先放一段时间,可以早上买,晚上吃。据有关专家建议,放一段时间的蔬菜能大大降低蔬菜中的农药残留,因为空气能**一部分农药残留。

六、用清水浸泡(如果有淘米水,建议用淘米水浸泡)。煮饭淘米的时候,建议把淘米水留下来洗菜。如果没有淘米水,可以用清水浸泡蔬菜20分钟左右,然后用流水冲洗蔬菜,去除蔬菜表面上的农药残留和油污。这样可以减少极少部分的农药残留。

七、用热水烫洗。将洗好的菜,放入90-100的度的水中烫洗,一般2-3分钟即可。时间太长会使蔬菜中的营养大大流失,也会使蔬菜的口感和味道大大降低。用热水烫洗的方法可以大大地减少蔬菜中的农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

科普:如何最大程度降低蔬菜中的残留农药

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都严在哪儿

新食品安全法的4个最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食品安全。

1.对失职渎职的地方**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格问责:加大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

为有犯罪的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

进行处理。对失职渎职的地方**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格问责,增加了地方**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2.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最高可罚50万元: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

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违法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规定了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的罚款;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最高处以50万的罚款。

3.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

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4.构建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进行处罚;强化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构建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

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6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林业、渔业、交通、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第四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份的农药,但经省**批准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种除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印发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并在农药经营场所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第五条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第六条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对使用安全、高效农药,或者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防治病虫害的,县级以上人民**可予以奖励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七条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八条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指导价,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适时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九条经营农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市、县、自治县、乡镇连锁经营和配送的网络。

农药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规定。第十条从事农药批发经营,应当申请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农药发物流能发到海南吗?

知道你的农药在海南是否允许使用吗?你先了解下面的通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

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

(2019年修订版)的通告

琼农字〔2019〕17号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30日修正),结合我省农药市场和农业生产实际,我厅对《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的通告》(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或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六六六;2.滴滴涕;3.毒杀芬;4.二溴氯丙烷;5.杀虫脒;6.二溴乙烷;7.除草醚;8.艾氏剂;9.狄氏剂;10.汞制剂;11.砷类;12.铅类;13.氟乙酰胺;14.甘氟;15.毒鼠强;16.氟乙酸钠;17.毒鼠硅;18.甲胺磷;19.对硫磷;20.甲基对硫磷;21.久效磷;22.磷胺;23.甲拌磷;24.氧乐果;25.水胺硫磷;26.特丁硫磷;27.甲基硫环磷;28.治螟磷(有机磷产品中含治螟磷成分在标准允许范围之内的除外);29.甲基异柳磷;30.内吸磷;31.涕灭威;32.克百威;33.灭多威;34.灭线磷;35.硫环磷;36.蝇毒磷;37.地虫硫磷;38.氯唑磷;39.苯线磷;40.杀扑磷;41.硫丹;42.五氯酚(五氯苯酚);43.氯丹;44.灭蚁灵;45.溴甲烷;46.磷化铝;47.磷化锌;48.磷化钙;49.磷化镁;50.硫线磷;51.敌枯双;52.六氯苯;53.丁硫克百威;54.乐果;55.氟虫腈;56.乙酰甲胺磷;57.氯磺隆;58.福美胂;59.福美甲胂;60.甲磺隆;61.胺苯磺隆;62.三氯杀螨醇。

二、禁止在特定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或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禁止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2.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3.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4.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其他农药

1.百草枯水剂;2.农业部公告禁用的其他农药。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本经济特区需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餐饮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经营农药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农药经销人员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农药经销人员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第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帐册,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帐册应保存3年,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第八条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第九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十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编制农药使用计划,合理控制农药使用量,科学轮换使用农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和培训农民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培养农民技术骨干,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乡镇人民**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药经销人员进行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公益性职能,按照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地使用农药,其业务经费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雇佣的人员及与其签订合同的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传授农药使用知识。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应当做好预防措施,防止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第十四条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和食用。

禁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

禁止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和海产品。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并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出售的农产品在采收或者出售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运销企业和超市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自检,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加工、配送和销售。

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和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本市场如实公示。对经检测超标的农产品,应当禁止其入市销售。消费者可以自愿到市场检测点检测,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并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以上检测费用由实施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单位自行负担。

请问在农资店推荐农药使用剂量,造成农户作物使用后,产生药害由谁承担责任?

在有证据证明是农资店推荐使用量造成的,由农资店负责。如果只是口头上说的没有其他证据就不好弄了

农药安全使用的意义

一是在农药使用前要认真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或请教植保技术人员,明确使用方法和使用范围。二是配药和施药时要戴口罩、胶手套,穿着合适的衣物,防止药剂沾染皮肤、眼睛。三是不要使用已坏或漏水的喷雾器,施药时不要迎风操作,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施药。四是施药时不能进食、饮水、吸烟,施药后要及时更换衣服,清洗手脚和可能沾染农药的地方。五是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警示标志,防止人、畜、家禽进入。六是不要让儿童、病人、“三期”(孕期、哺乳期、经期)妇女施药。施药人员应是身体健康的青壮年。七是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农药在有害生物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害等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药品,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法律依据:《农药产业政策》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严格生产准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新技术和自动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水平。到2015年制剂加工、包装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宗原药产品的生产70%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和装备大型化,2020年达到90%以上。第六条 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夯实创新基础,完善现有农药创新体制和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导向,推动农药创新由国家主导向企业或产学研相结合转变。到2015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2020年达到6%以上。第七条 降低农药对社会和环境的风险。严格农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强化工艺创新和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加快高安全、低风险产品和应用技术的研发,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和工艺技术;建立和完善农药废弃物处置体系,减轻农药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到2015年,污染物处理技术满足环境保护需要,“三废”排放量减少3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30%。到2020年,“三废”排放量减少50%,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50%,农药废弃物处置率达到50%。第八条 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提高监管效率。推进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其市场份额。到2015年,在农药市场中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销售额达到全国农药总销售额的30%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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