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防艾知识(禁毒防艾知识竞赛)
禁毒防艾手抄报内容
如下:
1、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毒斗争。
2、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
3、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4、全民动员,禁毒防毒,创一流文明城市。
5、消除毒品祸害,造福子孙后代。
6、拒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7、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8、实施综合治理禁毒战略,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宁。
9、坚决打好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
10、遏制艾滋病,预防是关键。
11、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
12、携手遏制艾滋,共建和谐社会。
13、正确使用安全套。
14、避免共用注射器,有效预防艾滋病。
15、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16、依法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
17、关注艾滋病问题,关爱艾滋病病人。
18、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
禁毒防艾资料
一、毒品概述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它具有以卜的共同特征:(1)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使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2)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3)对该药产生精神依赖及躯体依赖性,断药后产少戒断症状(即断药后会出现“脱瘾”症状):(4)对个人、家庭、社会都会产生危害性结果。
二、易染人群和环境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在一定环境中和条件下均有可能成为吸毒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见有些人更易染上毒瘾,被认为是易染吸毒人群。而另一些人,尽管各种条件相同,而吸毒的可能性小,被认为是不染吸毒人群。当然,所以易染人群是相对的,还必须在一定的环境和毒品存在的情况下易感性强。常见的易染人群有以下几种
(一)从小有人格行为不良者
人格不良者有如下表现:不遵守社会习俗,缺乏自尊心、抑郁体验,易受到外部环境的控制,经不起挫折,社会效益差,缺乏耐心和学习欲望;与家庭关系疏远,精神痛苦,无视规章制度,寻求感觉刺激;早年就有饮酒、吸烟习惯,逃学和撒谎,寻求独立和自由,对成绩和目标缺乏兴趣,对社会持批评态度,有越轨行为,与同伴的关系较父母更为密切。行为问题为伙伴强化。
(二)青少年
青少年涉世不深,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较易受骗上当,尤其是那些家庭教育不良、人生观腐朽、虚荣心强、爱讲排场、情绪不稳定、顽固易怒、逞强好胜等而又对吸毒的危害性缺乏认识的青少年更易为诱因所驱使而进入吸毒的行业。
(三)个体户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有些个体户富了,他们有的是钱,吃、喝、玩都有了,只缺少些刺激,另外他们虽然有钱,但是也存在很多烦恼和苦闷,为了追求刺激,消除烦恼,他们走向毒渊。有些个体户的亲人长期处在吸毒的环境中,受到不良的感染也会参与吸毒。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贩毒分子为了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而追寻这些“阔老”,使用种种技俩,诱骗这些“钱老板”吸毒,这也是个体户吸毒多的因素之一。
(四)某些职业人员
一般而言,职业人员吸毒所占比例不高,因他们的实际收入,难以支付昂贵的毒品支出。但一些较为特殊的职业,如汽车司机、采购员等,经常在外接触的人多,较易获得毒品,并由于离开家庭、单位,缺乏约束,一有机会就会染毒。易染环境如下:
(一)交上坏朋友
(二)家庭富有
(三)处于吸毒流行地区
三、吸毒的危害
吸毒影响社会经济财富的创造和积累。据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局公布的最新数字,世界上吸毒人员超过5000万人。每年有几十万瘾君子因吸毒丧命。全球毒品交易额约达8000—10000亿美元,吸毒问题严重的国家,不得不拨出巨款用于防治吸毒及相关问题的开支;同时由于长期吸毒而使得吸毒者的劳动能力降低,或者导致劳动力完全丧失,从而影响社会财富的创造,也问接给国家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吸毒与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引起社会犯罪增加。一方面是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抢窃,贪污、卖淫,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是贩毒分子疯狂的报复,恐吓,暗杀等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爱滋病的感染和传播。艾滋病是当前危害人类健康最凶恶的疾病之一,被称为“超级癌症”。其病原体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了HIV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潜伏期,便会发展为艾滋病。艾滋病患者,通常死于免疫功能严重受损所致的严重感染或恶性肿瘤,且死亡率高。据调查我国目前HIV感染方式主要是滥用毒品(静脉注射)来传播流行。云南艾滋病监测中心负责人指出:“目前,在国外的吸毒者中,艾滋病静脉注射吸毒者的感染率为23%,而我国边境一带的毒品流行重灾区,吸毒群体艾滋病感染率竟高达68%……。”例如1989年在云南德宏地区爆发的HIV局部流行就是典型一例,146例吸毒者使用被污染的针头注射毒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禁毒防艾内容有什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