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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

2023-04-08 大全 75 作者:考证青年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

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剂和有机过**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七)军事设施。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第十一条 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 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计任务书(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工艺部分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四)消防专篇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五)运输专篇(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五条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

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 第十六条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第十八条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一)安全登记的必备条件(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4)有《毒物登记档案》。(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记登,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

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 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

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第三十一条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第三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

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第三十七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位,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第三十八条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三)遇水易燃的化学险危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行业安全卫生监察,由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兼)职队伍负责实施。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及《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执行外,有下列情况者,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依法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登记的企业或未经审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停建。

(二)乡、镇、街道企业私自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其立即停产。(三)凡由于未认真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登记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四)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

物流中农药中毒的属于危险品吗?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叫危险化学品。

农药按毒性大小分为低毒、中毒、高毒、剧毒四类,不论哪一类农药都是危险化学品。

请参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三氯化磷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临界量农药中有哪些属于危险化学品?

凡是具有毒性的农药(不论其毒性大小)都是是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分类:1、根据防治对象,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杀线虫剂、杀鼠剂、除草剂、脱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2、根据加工剂型可分为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乳剂、乳油、浓乳剂、乳膏、糊剂、胶体剂、熏烟剂、熏蒸剂、烟雾剂、油剂、微粒剂等。3、农药是液体或固体形态和气体。根据害虫或病害的各类以及农药本身物理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用法。如制成粉末撒布,制成水溶液、乳浊液喷射,或制成蒸气或气体熏蒸等。扩展资料:危险化学品的应急要点:1、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2、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3、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 (化学药剂)

危险化学品包括:1、爆炸性物品: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和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处产生任何效应。2、易燃气溶胶:气溶胶是指气溶胶喷雾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配有释放装置,可使所装物质喷射出来,形成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处于液态或气态。3、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是即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液态或固态物质或者混合物。本定义不包括根据统一分类制度分类为爆炸物、有机过**物或**物质的物质和混合物。4、压力下气体:压力下气体是指高压气体在压力等于或大于(表压)下装入贮器的气体,或是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体。压力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液体、冷冻液化气体。5、易燃固体:易燃固体是容易燃烧或通过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易于燃烧的固体为粉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它们在与燃烧着的火柴等火源短暂接触即可点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况下,都非常危险。参考资料:危险化学品-百度百科

农药中有哪些属于危险化学品?

凡是具有毒性的农药(不论其毒性大小)都是是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分类:1、根据防治对象,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杀线虫剂、杀鼠剂、除草剂、脱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2、根据加工剂型可分为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乳剂、乳油、浓乳剂、乳膏、糊剂、胶体剂、熏烟剂、熏蒸剂、烟雾剂、油剂、微粒剂等。3、农药是液体或固体形态和气体。根据害虫或病害的各类以及农药本身物理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用法。如制成粉末撒布,制成水溶液、乳浊液喷射,或制成蒸气或气体熏蒸等。扩展资料:危险化学品的应急要点:1、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2、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3、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药 (化学药剂)

农药运输属于危险品运输吗

农药运输根据农药的毒性来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品运输,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其他类别仍按危险货物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文件《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一、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二、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200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见附件一《农药**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另外,在按**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上述农药产品的**标准,见附件二《农药**一览表》。

三、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扩展资料:凡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危险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因此,为确保安全,在危险品运输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包装 危险品在装运前应根据其性质、运送路程、沿途路况等采用安全的方式包装好。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2.注意装卸 危险品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装卸危险品时,汽车应在露天停放,装卸工人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滚翻、重压和倒置,怕潮湿的货物应用篷布遮盖,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等切勿同装一车。3.注意用车 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剂、有机**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4.注意防火 危货运输忌火,危险品在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装运石油类的油罐车在停驶、装卸时应安装好地线,行驶时,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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