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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供应链可追溯体系用来解决哪些问题

2023-05-05 大全 70 作者:考证青年

细化了各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设置了最低处罚,按货值处罚!以及禁业规定!

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在中国农药信息网直接 输入需要查询的农药 的登记证号,比如,然后根据提示输入验证码,就可以查询该农药的有效期限和所属公司,以及该农药的性能和用法用量。问题相关推荐:如何查询三证。登陆农药网,查询以下信息即可。农药三证是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农药标准证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只可以查询到一证:农药登记证,除此之外还能查到该药的标签信息。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第九条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一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四条省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第十条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第十四条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第十七条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如何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一、正确诊断,对症下药。使用农药防治病虫害前应注意农药的选择,应选择适路对口、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使用农药时应认真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或请教植保技术人员。

二、加强预测,适时打药。施药时期应根据有害生物的发育期及作物生长进度和农药品种而定。按照植保站发布的病虫情报适时施药。施药时,还应考虑田间天敌情况,尽可能使用对天敌杀伤力小的农药品种。

三、选择器械,施药到位。防病虫如灭火,喷洒器具也要精良。所谓施药到位是指药剂要达到病虫害发生和可能造成侵染的部位。例如防治蚜虫、红蜘蛛时喷杆要伸入冠层内,让喷头朝上,以使叶片背面充分附着药液。

四、准确配药,保质高效。采取“严格、准确、适量”的原则使用农药。和我们人吃药治病一样,给植物打药也要保证剂量。不能随意加大或减少农药使用量,否则会出现药害或效果较差的情况。同时要科学混配,不是所有的农药都能混用,要选用作用机理不同、亲和性好的农药品种混用。

目前在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概念不清,禁用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民在选择购买农药时只注重防治效果,不考虑农药的残留问题,并且90%农民朋友错误认为高毒农药“劲”大,效果好,不知道农药毒性是指农药对高等动物的毒力,误以为是农药对病虫害的药效。在调查中65%农户不知道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名称。病虫害严重发生的情况下,仍然使用高毒农药,2000—2003年苹果球坚蚧在渭南果区大发生,2005年苹果小卷叶蛾在渭南果区局部地方爆发,果农得不到及时指导,病急乱投医,使用“3911”、“1605”、**乐果等高毒农药。因此,高毒农药的使用屡禁不止。

(2)购买农药时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根据调查,果农在选择购买农药时主要从五个渠道获取信息,一是经营人员推荐占58%;二是电视宣传占20%;三是参照本村科技能人占11%;四是农技人员的指导占7%;五是科技杂志及宣传资料占4%。

(3)单纯依赖化学防治,病虫对农药的抗性增强。控制农作物病虫害依赖于化学防治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量的化学农药频繁使用必然导致病虫害抗药性的形成。渭北地区果树面积较大,近10年来在梨黑星病的防治中一直以三唑类杀菌剂为主(福星、世高、烯唑醇等),它的用量占到70%,每年使用次数达6—9次,这种不合理的使用方法,必然导致农药抗性的产生。

(4)农药配制不科学。由于目前农药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果农在配制农药过程中习惯性地加大用量,尤其是一些使用时间较长的农药品种如氯氰菊酯等,往往增加一倍的用量。其次是果树用药量大,配制药液用的容器也大(一般容水量200—400kg)大多数果农是凭经验用瓶子直接倒入容器,不准确计量。三是多个产品乱复配,例如同时使用甲基托布津和多菌灵等,不正确的农药配制,导致药害产生,害虫抗药性形成,成本加大,环境污染,增加农药残留。

(5 )防治时机选择不当。果农没有掌握病虫发生规律,抓不住最佳防治时期,不重预防,只重治疗。有的定期施药,不管病情、虫情,打保险药,这些都造成农药防效不佳,成本增加。

怎样选择农药?

1、首先是选择农药零售店。

2、选择全国知名厂家的农药产品。

3、选择好的剂型。杀虫剂、杀菌剂。

4、对症选药。

影响农药药效的因素?

选到好的农药后怎样用出好的效果?

第一:是否抓住了最佳的防治时期?

每一个病虫害都有它的发生规律,每年因天气情况它的发生时间、发生轻重有所不同,所以每年的防治时间也有所不同。例如:各类食心虫(发生时间、防治时间)、各类红蜘蛛、梨黑星病等。

第二:是否选择了对症的药剂?

各类病虫害的发生都有不同的阶段,如病害梨黑星病有侵入期、发育期、传播期。根据果园病害的发生情况选择对症的药剂。发病前可用保护剂,表现症状后可选用治疗剂,否则同样是好药剂不见得会表现好的效果。如虫害梨木虱刚孵化后没有分泌粘液,阿维菌素和吡虫啉复配后效果显着,但当梨木虱发育到3龄后,大量分泌粘液,阿维菌素和吡虫啉复配后效果就不那么理想,就必须加入有机硅助剂,破除粘液。棉铃虫的防治就必须以杀卵为主,杀虫为辅,一旦虫蛀入棉桃再好的药剂也不能渗透棉桃把虫杀死。**害虫的防治。

第三:喷雾质量如何?

大部分农民朋友不注重喷雾质量,认为只要农药质量好,就有好的效果,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农药喷雾的的质量在农药药效中占40%的比例。

(1) 应重视水质。水的硬度、碱度和混浊度对药效有很大的影响。当水中含钙盐、镁盐过量时,可使离子型乳化剂所配成的乳液和悬液的稳定性受到破坏。有的药剂因转化为非水溶性或难溶性物质而丧失药效,在一些盐碱地区,水质pH值偏高,会与药剂产生中和反应,使药效下降或失效。水质混浊会降低农药的活性,也会使草甘膦、百草枯等除草剂加速钝化失效。因此,药液用水应选择pH值呈中性的清洁水为宜。如果偏碱可适量加入食醋调节水质。

(2)注意提高药液的湿展性能。在喷洒农药时,乳油、油剂在植株上的粘附力较强,而水剂、可湿性粉剂的粘附力较差。从提高药效出发,在防治蚧壳虫、绵蚜或深根性杂草时可加入有机硅助剂或少量中性洗衣粉作展着剂,提高药剂的湿展能力。

(3)喷雾时要求其雾滴直径小,密度高,这样药液才能较好覆盖靶标,做到每个叶片湿而不流。要改变过去“要把药打得往下流才算是打到了”的错误观念。因为据测算如果做到湿而不流,药效可发挥60-70%,如果流下来药效可发挥30-40%,这就是差异。咱们现在用的喷雾器械是压力大、喷孔大、雾滴大、效果差。所以我建议以后打药收费按时间计算,不能按每桶水计费,这样大家可用双喷头来施药,节省水就等于节省药就等于节省钱,把节省的钱用到药上去,把低档的药换成高档的药,这样就可以做到用得起好药、得到好的效果、果子卖个好价。

(4)防治某些害虫时要注意它的发生部位,如红蜘蛛、梨网蝽喜欢在叶背面,所以在喷雾时要先内膛、叶背,再外围、叶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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