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意见:完善法律责任
中新网,4 月 14 日。民政部14日在官网发布通知称,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由国务院起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正对民政部征求意见。)》全文发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大了死后处罚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
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档案管理。备案管理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的新制度。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一是详细规定了养老机构设立和登记的相关内容;二是明确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权限;三是规定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程序、备案事项变更等。 4.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要求。
—关于服务规范。本次征求意见稿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现行办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一是完善入院评价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或变更对老年人的照护和护理等级。对策;三是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家属探望和迎接老人的内容。四是增加养老机构延伸服务内容,鼓励养老机构经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等。
——关于运营管理。本次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养老机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总则和第四章分别对现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一是要求养老机构按照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压实主体责任,避免发生故障因吊销许可证造成的安全底线;二是要求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保存视频监控数据;三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容;
——关于监督检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取消后,事中的有效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措施、实施要求和合作义务;二是强调“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三是规定了养老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四是要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五是增加信用监管措施;六是规定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未登记活动的处置办法。
——关于法律责任。修订征求意见稿加大了死后处罚力度,增加了警告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增加应予处罚的情形;修订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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