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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铁老大”究竟有多难?

2023-10-15 大全 37 作者:考证青年

一、从“告不倒”到“告不上”

——感于京沪法院对待“铁老大”的两种姿态

今年年初,江西旅客丁昌祥购买了一张从北京开往郑州的T79次火车票,因“同价不同票”而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并于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有“草根斗士”之称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这些年来也没闲着,过去两年打的三起索要发票官司最终的结果是一胜两败。最近他又就春运涨价一事对铁道部与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最终受理了该案,输赢尚待审判;去年8月,中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因意外伤害保险费纠纷也将北京市铁路局推上被告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其败诉。单就这几起案件来说,五份判决原告胜诉的只占一起,“铁老大”的胜诉率高达80%。可见,倘若把法律拿来当作致命武器与铁路打斗,往往会落得一地鸡毛。不管是铁道部,还是铁路局,一旦与它们惹上官司,十有八九是“告不倒”。

然而,不管怎么说,从这些案例子来看,北京法院毕竟保证了公民的诉权能够正常行使,至少可以在依法受理后将原告的诉权效果延续至审判阶段。这样的原告总算幸运,尽管实体性权利未必得到救济,但程序性权利还是可以沿着法律轨道走下去的。可是,在今年暑期我和我的同事张进德先生的一次维权诉讼中,运气却没这么好。我们也遭遇了江西丁先生碰到的“同价不同票”尴尬,遂将起诉铁道部、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的三张状纸递交给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这家法院倒是干净利落,除了收下诉状、出具收据之外,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作受理裁定,也不作不受理裁定,只是电话告知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且还没告知清楚,连起码的法律依据都说不出个一二来。当问及究竟是依据哪条哪款作出这样的“告知”时,法官一会儿说“你是教法律的老师,自己去查”,一会儿又说“你什么时候有空,我什么时候告诉你”。折腾来折腾去,到头来我们连上诉救济的途径都被堵截了,真是倒了八辈子霉。

过去,我常常疑惑于有些人为何那么蛮横,死活“告不倒”。现在,我才发觉指望“告倒”一些牛气冲天、唯我独尊者,简直就是一种奢侈思维。能够“告上”就算大幸了,还去幻想“告倒”,这多少让人觉得是在异想天开、不识抬举。

我原本幼稚地打算在我的个人“十一五规划”期间,准备在写好文章的同时也接触一些包括司法实践在内的直接社会实践,专门叫板中国社会存在的种种侵犯私权的事件、行为、机构与组织。实践的形式也被以“打官司”为主,即通过法庭诉讼来实践我在“十五计划”期间撰写的系列“宣传民法理念、呐喊私权保护、弘扬中华法治”的文章。因着“告不倒”的现实思维,我当时也预料到我在与公用垄断行业、强势群体较量过程中必输无疑,还做好了当“败诉大王”的思想准备。一旦出现败诉连绵不断的精彩局面,我还设想成立一个名叫“中国败诉网”网站的计划,也就是说我早就做好了“东方不胜”的心理准备。如果真能实现“败诉大王”的臭名,我甚至还可以在我所供职的大学为学生开一门选修课,课程名称就叫做“败诉学原理与实务”。同时,我还想通过大约十年的诉讼行动,争取在四十岁左右写出一本记实专著《官司现行记》。现在,行动刚开始就障碍重重,让我无所适从。我这才发现,不仅离“胜诉”很遥远,就是离“败诉”也有三万英尺的距离!试想,法院虽然为你敞开了接待的大门,但却同时又关闭了诉权行使及救济的大门,如此而来,我们还荒诞无稽地做什么“胜诉”、“败诉”美梦?

客观地说,我和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还算得到了一些优惠性礼遇,比如在去递交诉状时,法院总算还是收了下来,并且办理了证据签收手续。出了法院大门,我们就在不断地嘀咕:假如来起诉的是两个非法学专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会不会连诉状都不收而干脆把起诉人打发呢?我想这不是没有可能的。因为递交诉状的时候,法官也竭尽全力地企图说服我们不要起诉,并且反复辩论其中的道理,甚至都说出了“你们心中要有数,这个案子很敏感,你们搞大了,很可能不会受理”的大实话。当我们说起不受理就要下裁定时,法官也干脆将实话说到底,言称什么“裁定都未必下”,并且还嫌弃我们“书生气浓”、“不懂中国国情”,告诫我们书本上讲的、法律上定的那些东西与实践操作是大不一样的。当时我就心想,实践中到底是怎么操作的呢?这个疑问一直紧紧地缠着我。直到有一天收到了法院的电话告知之后,我才初步明白原来“实践”是这么操作的。即:只电话告知到其他部门反映,而既不裁定受理,也不裁定不受理。现在离我们的起诉提起日已经有14天了,早已超出了法定的7日的受理期。法院一再强调按照民诉法第111条“告知”了,似乎在表明法院已经圆满完成了对我们起诉的答复。但一个稍懂民事诉讼法学常识的人都会清楚,告知并不能替代裁定,这在民事诉讼法上是两回事。最近,我们已经向法院挂号发去了三份“坚持起诉请求函”,再次明确表达我们的态度,也是给法院提供一个它们可能并不想要的纠错机会。

应当说,尽管领受了法院的优惠待遇,似乎让人觉得法院对待法学教师还很尊重,但我们更觉得与神圣的诉权相比,那只不过是一种礼节性施舍罢了。我们的身份是公民,而不是教师;我们要的是诉权,而不是客套。事实证明我的这一分析是颇能站住脚的,因为我们的诉权在短短的7日内遭遇了三次堵截。例如,当面劝说我们不要起诉,甚至建议可以就此开个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这在一个单纯的人看来是很荒唐的一种建议,因为我要的是诉讼,而不是研讨;我的诉权只有在审判庭里才会得到严肃地实现,而在研究室里是无法行使我的诉权的。又如,在那一周等待的日子里,有关部门还向我们所在的政法学院发去了公函,企图通过这种下三烂伎俩干扰我们的诉权。再如,到底受理还是不受理,法院不但不下裁定,而且即便“告知”到其他部门反映时的“告知”也根本不清楚。我们认为,法院并没有完成其“告知”义务。作为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采取了电话录音,及时固定了这些在我们看来属于珍贵的材料。耿直而又对司法忠诚的我,到时候会根据事态的发展全部予以曝光,以行使宪法赋予的作为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

案件发展到这一步,我以为,已经不仅仅是“维权”了,而且还要“护法”。法律的尊严,我们要誓死捍卫,不容任何人包括任何一家法院去恶意曲解或者惘顾。事实上,在今天的中国现实社会,有无数人的权利曾经、正在或者持续遭遇侵犯,有一些是按照私力救济进行了维护,但相当一部分人在面对这类情形时基本上选择了“默认”,或者在民间发发牢骚,甚至有一些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蚕食。能够敢于启动司法程序、寻求公力救济的人则更少了。或许,我猜测,中国远未进入权利的时代,更谈不上法治的社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预期,那种本来胜算极大的官司却不能拿欺负人的被告怎么样,死活“告不倒”,甚至“告不上”,于是,总能听到“官司难打”的各种抱怨。学界与实务界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执行难”,但在有些案件中的“立案难”要比“执行难”更为严重,它直接将公民的诉权冷漠地拒之门外。

问题是,就现在的立法来看,针对法院法定受理期届至时既不裁定受理、又不裁定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几乎没什么直接法律规定来制裁这种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况且,这种司法不作为是以袒护行政权力为目的、以牺牲公民诉权为代价的。当公民的诉权在裁定不受理之后尚存一个上诉救济程序,但遭遇法院的上述不作为时,公民的诉权救济程序几乎已经被堵截,实体权利也同时泡汤!这是很“要命”的。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监督形式之一种的舆论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可是,假如舆论的声音不能满足一定的质量,或者无法理性地制造一定影响力的话,只能被有关机关认定为是一种“牢骚”、“情绪”或者“非理性”,根本就置之不理。当新闻媒体广泛或者深度关注引起当事者的注意时,可能会起到些许的作用,但反过来又会指责媒体与民众。有些学者也在撰文谴责媒体,比如最近的富士康案件的波折,有学者已经撰写文章指责了媒体的“傲慢”,批评媒体与法学家干预司法。其实,在我看来,对于有些本来就蹊跷的案件,媒体与学者之所以谴责、研讨,根本目的不在于去干预司法,而是在监督司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对媒体监督权力的一种尊重。

有人或许认为,“告不上”的问题不能责怪法院,因为法院本身也有诸多“难处”。我以为,对于法院的这些“难处”,我们都很理解,甚至有些“难处”也很了解。但是,作为掌握诉权的公民,是不能姑息法院的这些“难处”的。法院如果因为有了一些“难处”,从而把这些代价转嫁给诉讼当事人甚至由此害及公民诉权,那么,法院的这种“难处”就丝毫不应该得到宽容与放纵。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按照法律的程序、用尽法律的规则来尽量保全我们的权利,而不是去替法院设身处地考虑它们的所谓“难处”,也不是在尚未用尽法律途径时就去走法律之外的其他途径,因为真要那样做的话,我们就错了,错在了没有优先用尽法律程序与规则。

因此,北京几起状告“铁老大”的公益与私益兼有的诉讼中,正如有人所戏称的那样,人家先受理,然后在判决中让你败诉,绝不会叫原告在实体上顺畅地赚到便宜,随意得逞。法院的这种姿态可以总结为“告的上,但告不倒”,这是对公民诉权的底线尊重。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面临我们的三个起诉时,却快刀斩乱麻,从“不留后患”地幼稚想法入手,把我们的诉权干脆扼杀在摇篮里。法院的这种姿态可以总结为“告的起,但告不上”,意思是说,人人都可以来告,但法院在遇到所谓的“敏感”、“利益”等触及到位子、票子等障碍时,就会让你痛苦地品尝一下“告不上”的滋味。与“告不倒”相比,这是对公民诉权的典型侵犯。此时,面对“告不上”,我以为,维权者应该在法律规则框架内敢于付出各种各样的成本。我们不要求社会上所有面对这类问题的人都有一种法律程序救济优先的意识和姿态,但至少在今天的中国大地上,万万不能缺少这样一批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的人。哪怕这种行动渺小得轻于鹅毛,哪怕这种行动被一些持有异不同意见者骂为异端或者“别有用心”,我们也要为洗雪“告不上”的耻辱而斗争。哪怕是不能幻想谋求一个胜诉结果,我们也要手持这一张旧诉状,极力登上法院的客船,先期抵达“败诉”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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