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带你全面认识其保险法细则)

2022-07-02 大全 494 作者:考证青年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队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休养老保险、退休医疗保险以及非参军军人配偶保险的设立、缴费、转移和延续,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队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和完善军队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事保险发展,对军事保险给予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人员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军事人员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军事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合后勤)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军队人员保险的登记、个人权益的记录和军队人员保险待遇的支付。

军队后勤(联勤)机构财务部门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队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第六条军人依法参加军事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和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并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构财务部门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转接续办手续,依法办理医疗和其他保险关系,提供军事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七条 军人因战争或者因公死亡的,应当按照死亡的性质和相应的保险给付标准,向军人缴纳死亡保险。

第八条 军人因战争、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保险给付标准缴纳军人伤残保险。

第九条 军人死亡伤残性质的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及相应的保险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

(三)自残或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军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军人,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与法律。

第十二条 军队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得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给予退休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制定。军事人员工资水平等因素,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军人在参军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政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续办手续。年龄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将退伍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军人的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出现役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并计算。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接续接手续。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并担任公务员职务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岗位的军人,以及退出现役并自主择业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退出现役并安置退伍的军人,其抚恤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休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参加退役军人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等额补助。个人支付的人员。

应征、补给制学生不缴纳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标准为退役军人提供医疗保险补贴。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受国家、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入伍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军人,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构财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政部门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划转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并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军人的现役年限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相结合计算。

第二十四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五章 失业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失业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非参军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补助。

非参军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参军失业军人配偶参军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保险关系的延续。

第二十七条 未参军军人的配偶就业或者退出现役军人的,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划转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转接续办手续。

军人配偶在部队非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非参军军人的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点,并由军队后勤(联合后勤)财政部门确定。 )机关将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划拨给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失业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服务。

非军队军人的配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或者就业单位介绍的适当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提供培训的,停止提供保险给付补贴。

第六章军事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基金、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基金、非参军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事保险基金按照军事保险种类分别设立,分别核算,实行军队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军事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负担的军事保险基金和利息收入组成。

第三十二条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非参军军人的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承担的军事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列入年度国防预算。

第三十四条 军事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放,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军事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军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军事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挪用,不得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标准。

第七章 保险办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构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队保险管理制度。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军事保险金。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军队人员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九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非参军军人及其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作为他们享受军险待遇等个人权益的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表寄给我。

军队后勤(联勤)机构财务部门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及其失业军人配偶提供军事保险、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军队保险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建设。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队人员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地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地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队人员保险有关的信息,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虚报、隐瞒。

第四十三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军队单位和军人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举报、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送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处理,不能推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关于我们

最火推荐

小编推荐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备案号:桂ICP备2021009421号
Powered By Z-BlogPHP.
复制成功
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