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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执法管理体系

2022-07-17 大全 103 作者:考证青年

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消除食用野生动物不良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建立禁止野生动物贸易和消费的保障措施。

从我国在野生动物贸易和食品消费领域已有的法律经验来看,在配套立法体系、执法技能培训、司法适用保障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只有法律是不够的”,《决定》的纲领性和原则性规范意图要求良好的法治实施,确保规范的运行效果,以达到有效保护生命、健康的规范目的。和人民的安全。《决定》从制度建设、行政监管、文化宣传等方面对“野生动物交易、乱食”问题提出了要求。它需要政府和社会投入社会资源,完善内在制度,加强合作协调,推进依法治国,完善规范。功效。

一、各司其职,夯实野生动物贸易多项禁令和食品消费主体责任

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的管控要求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管理和执行《决定》。野生动物贸易和食用禁令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以及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行动是实现控制的必要手段。

一是在规范层面,各职能部门要尽快完善依法程序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的制度和配套工作,解决当前“无所依靠”的现实困境。 ”。根据《决定》的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非食用野生动物审批和检疫规定”。林业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决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对接,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国家重点在《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基础上,整合现有制度,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体系的配套工作。同时,加快制定和完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特定动物的制度定位和法律定性进行顶层设计,为依法行政提供制度支撑。法律。

二是在监管层面,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源头监管、运输监管、市场监管的立体化、全程化行政执法思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优化监管措施,落实好监管措施。禁止野生动物贸易和食品监管的责任。. 源头监管是指,一方面要重点监管动物生长的源头,林业、森林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类动物的非法猎捕、养殖、贩卖、食用行为。区、生态公园等野生动物繁殖地;另一方面,监管要聚焦制度源头,

三是引导经营者做好依法生产、合规经营的自我管理。食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养殖、仓储、进出口、销售经营者必须按照《决定》精神,认真落实抵制野生动物经营活动,拒绝向仍在消费的消费者提供野生动物食品及其制品。不愿意改变自己吃野生动物的坏习惯。

二、联防联控,建立统一协调​​的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监管机制

野生动物贸易涉及农业生产、商品交易、检验检疫等诸多方面,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本质上需要互动、全过程的三维行政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最突出的矛盾仍然是多层次管理、部门监管格局不能满足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所需的综合管理。

(一)建立野生动物贸易和食品监管执法司法交流机制。

执法司法交流机制要从行政权力行使和法律信息交流两个方面同步推进。在行政执法层面,公安、市场监管、林业、渔业、农业农村、城管、海关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活动,对于实现全方位综合行政管理具有特殊意义。规定。研究制定联席会议沟通机制,推进跨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做好涉法信息的收集和良性互动,收集情报分析判断的意见。在发现领域,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贸易、食用违法行为。应更加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在取证和案件移送方面,要着力构建查处的综合案例研判机制,防止不当行为发生。用惩罚代替惩罚。

(二)通过野生动物贸易和食品治理之间的联系。

规范野生动物交易和消费,要建立超越僵化、高权力的行政和司法单一监管的多元机制,形成野生动物监管的社会合力。首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普及和公共卫生安全社会教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动物疫情防控特别是文明饮食知识、针对性宣传消除食用野生动物不良习惯等,必须向社会公开,达到认可和遵从的程度。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信息的监督管理,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二是社会信用管理在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消除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行政机关可以与社会信用管理平台联动,通过声誉处罚,对恶意违反野生动物禁食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联合信用处罚,引导社会养成文明饮食习惯。社会信用管理在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消除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行政机关可以与社会信用管理平台联动,通过声誉处罚,对恶意违反野生动物禁食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联合信用处罚,引导社会养成文明饮食习惯。社会信用管理在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消除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行政机关可以与社会信用管理平台联动,通过声誉处罚,对恶意违反野生动物禁食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联合信用处罚,引导社会养成文明饮食习惯。

三、推进野生动物贸易和食品监管仍要立足于保障公民权益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要解决一个长期的、根本性的问题,就必须将临时性、压力性的行政措施转化为规范化、规范化的行政行为。当前的野生动物贸易和消费监管方式无疑具有“一刀切”的趋势。比如,所有省份的农贸市场都关闭了,所有的农场都被隔离了,疫区的动物都被扑杀了。疫情下的紧急行政措施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暂时加强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合法性是基于疫情的延续,导致监管力度如此之大,仍然可以满足比例原则的审查。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措施必须因地制宜而有所不同,只有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疫情之下,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决定》采取的各项措施,必然会在紧急阶段后向常态化转型,必然会接受行政合法性的考验。和理性。与审查。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措施必须因地制宜而有所不同,只有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疫情之下,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决定》采取的各项措施,必然会在紧急阶段后向常态化转型,必然会接受行政合法性的考验。和理性。与审查。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措施必须因地制宜而有所不同,只有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疫情之下,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决定》采取的各项措施,必然会在紧急阶段后向常态化转型,必然会接受行政合法性的考验。和理性。与审查。紧急阶段后必然向常态化转变,必然接受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考验。与审查。紧急阶段后必然向常态化转变,必然接受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考验。与审查。

对经过实践检验、运行良好、具有制度实施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行政措施,如五部门联合执法中确定的以联席会议为载体的野生动物贸易执法信息交流机制,如野生动物保护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和市场打击具有积极作用。此类措施不应仅限于临时限制,而应正常化。可以考虑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明确此类组织的制度定位,以期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陆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徐希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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