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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

2022-07-26 大全 129 作者:考证青年

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中国首例故意毁坏天然文物刑事案件审判长答记者问

□记者黄辉

□任萌,本报记者

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法官王惠军在三清山巨蟒峰损害案二审判决宣判后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严重受损的自然遗址

侵犯公共环境权利

问:本案中,如果张某明等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严重破坏,如何判断是否没有合法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

答:本案中,三被告人驾驶26根岩钉的行为是否对三清山巨蟒峰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是,目前国内还没有法定的法医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是被告人。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案件中的特殊问题需要认定,但没有法定的司法认定机构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监察员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监察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案中,出具专家意见的4位专家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的研究,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界发表了大量论文或专着。地学领域,主持地学重大科研项目,具有地学领域专业知识。评估峰值破坏的能力是地球科学领域的一个具体问题,属于“有专业知识的人”。 4名专家接受调查机构的委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地调查取证,经过充分讨论分析,从地质学角度给出了巨蟒峰岩钉对巨蟒峰的破坏情况。 明确的专业意见和共同签名。经法院通知,四位专家张柏平、尹国胜两位作为审查员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接受了检方的质询,辩方和法官。 .

因此,本案“专家意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人民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专业知识人员出具的检查报告。中华民国,本案可作为定罪。量刑参考。

问:本案是否属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院提起?

答:本案中,张某明等3人用岩钉攀登巨蟒峰,侵犯了公众的环境权益。公共利益的内涵。环境权益不仅包括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清洁空气、清洁水等环境的基本要素,还包括基于环境而产生的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生活需要的生态环境资源。需要,如美丽的风景、重要的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濒危动物、稀缺的植物或具有生态保护意义的稀缺自然资源等。这些资源的破坏直接损害了人们能够感受到的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和多样性,甚至造成人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感受到的生态风险。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质遗迹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张某明等3人以岩钉方式攀登,造成巨蟒峰破坏,对环境构成破坏。

张某明等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自然遗迹造成破坏,是损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犯广大消费者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合法权益。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检察院可以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公共利益。诉讼。

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三人承担环境资源损失成本600万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环境资源试验的难点之一是识别问题。国内没有合法的评估机构来量化本案三人所造成的损失。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对涉案巨蟒峰损失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认为,“巨蟒峰案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巨蟒峰非使用价值损失的最低门槛,即1190万元。

专家组成员黄和平、林文凯、胡海生具有环境经济和旅游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采用国际通行的意愿价值法对本案涉及的价值进行评估。 ”解释并接受了各方的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依法办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法院可以考虑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可以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意见,合理确定被告人的难易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多方面因素,参考《评估报告》得出的最低门槛1190万元的结论,确定了赔偿金额。 600万元。

画一条合法的红线

规范文明旅游行为

问:本案中,张某明等3人故意破坏名胜古迹和自然资源。那么为什么要破坏自然资源呢?这和景区内游客的不文明行为有什么区别?为什么破坏自然资源要承担这么大的法律责任?

答:本案是首例因破坏自然遗迹而对破坏古迹进行处罚的案件。刑法对名胜古迹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的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324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刑法。

巨蟒峰是三清山风景区的核心景区。三清山之所以能被列入“世界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与巨蟒峰独特的世界级地质遗迹密不可分。巨蟒峰作为不可再生的稀有自然资源资产,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和经济价值,既是当代人的共同财富,也是后人应有机会享受的自然环境资源。

张某明等3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登方式攀登巨蟒峰。园区核心景区巨蟒峰和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破坏严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破坏景区罪,应依法惩处。

景区内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应当根据后果的轻重,区分违法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法律对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故意破坏风景名胜区罪,刑法中将国家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核心风景名胜区明确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风景名胜区”。仅在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并非所有的不文明行为都构成犯罪。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张某明等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成本600万元,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方面,根据试验期间地学专家的介绍,世界自然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基层科学家、国家科学家和世界科学家的联合鉴定,确定的世界上最高级别的自然景观,而东道国有义务和责任给予它最严格的保护。而且,三清山是由岩柱和各种地貌组成的非常重要和典型的花岗岩地貌,尤其是巨蟒峰等128米高的独立花岗岩柱,在全球地质界也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所以它特别有价值。 ,在上面打 26 个钉子是严重的损坏。如果上面的钉子被拔掉,会造成二次伤害。它造成的损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另一方面,三人的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了损害,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没有法定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聘请专家对损失进行评估。法院根据专家采用的评估方法和《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赔偿金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

问:这个案例对普通人出行有什么警示作用?

答:本案判决为普通民众旅游不文明行为划上法律红线。三被告人的入狱不仅是对其行为的负面评价,也是对世界的警告,不要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众生赖以生存和发展;旅游中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了中国游客的文明旅游行为,提高了人们的文明旅游意识,促进了公民在享受旅游权利的同时承担文明旅游义务。

定罪量刑有理

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问:被告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严重程度如何?

答:本案中,四位专家从地质学角度认为,被告人用岩钉攀爬,对世界自然遗产核心景观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破坏,破坏了基本属性。的自然遗产。即自然性、原创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当至少4个膨胀螺栓(石钉)被打入蟒峰柱的易损部分时,加剧了蟒峰柱结构的脆弱性,即对蟒蛇峰。花岗岩的稳定性遭到破坏,26根膨胀螺栓会直接诱发和加剧物理、化学和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缝,加速花岗岩柱的侵蚀过程,甚至导致解体。

问:此次事件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哪些不可挽回的损害,本案判决的意义何在?

答:张某明等3人在巨蟒峰上闯入26根岩钉,不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且侵犯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承担责任。这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最严制度、最严法治的司法理念。

其中,刑事案件的典型性是以“专家意见”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此外,本案三被告人的有期徒刑和生态环境损失赔偿令也可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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