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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人格权单独成编 居住权首次入法

2022-07-28 大全 107 作者:考证青年

人格权单独编纂,居住权首次入法

——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之一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新编民法典共分总则、财产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7部分,共1260条。该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杂志邀请法官就民法典的亮点和新变化分四期进行详细解读。

版人格权:对新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

陈昌义

突出显示 1

一项新的行为禁令,以阻止在互联网上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民法人格权独立编纂,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当前,网络技术、数据技术、生物技术等新时代的新技术在我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深刻改变着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它突出了民法典独特的时代性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通常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以及婚姻和婚姻中的人身安全保护。家庭纠纷。被称为“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后者被称为“人身保护令”。

一直以来,在人格权保护领域,很少采用行为保全制度,人格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司法解释类推适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7条在人格权实体法中明确规定了具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令”制度。保护与人格保护“三驾马车”的维权体系齐头并进,弥补了人格权行为禁止保护的短板。

在实践中,人格权保护作出的诉讼禁令主要适用于网络上散布的诽谤、侮辱性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姓名、头衔等行为。与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快速传播密切相关。如果不能迅速封堵,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为阻挠机制提供了制度供给。

例如,在北京地区首例涉及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禁令案中,有媒体报道某海外代购公司销售所谓的假货,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该公司能够提供其拥有销售货物的正式渠道。初步证据显示,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任由举报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将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因此,法院迅速根据公司的申请理由和初步证据作出禁令,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阻止了侵权报告的发布。在互联网上进一步传播。

当然,人格权保护禁令是在正当程序上的突破,是为了平衡被害人利益与侵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司法机关及早介入的体现。司法。法院对人身维权禁令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这需要对其申请条件和初步证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既包括对启动程序条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对是否启动的初步实质性审查。有“证据”。

亮点2

增加利用信息技术侵犯肖像权的“更正装置”

在当下“手机全靠相机,原创图片全靠美图”的眼球经济时代,街拍、美图、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移动互联网时代必备元素造就美风景和美女更有吸引力。成为现实与幻想不变的主题,当然也让肖像权、肖像作品著作权案件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网红”案件。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否定权,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是对目前各种网络使用权的积极回应。信息技术意味着非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社会现实。

的确,信息技术的出现,尤其是技术、AI换脸等技术,可用于试妆、穿衣、游戏人物替换、视频人物替换等场景应用,极大地方便群众生活。然而,当P图、美图甚至假图变得司空见惯时,一些人就会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难以辨认的图片和视频进行广告宣传,甚至伪造他人,并通过剪掉和换脸以侮辱和诽谤的方式使用它。不久前,有媒体报道称,在某公司伪造吴亦凡代言形象并被判高额侵权赔偿的案件中,该公司虽未使用换脸伪造,但利用信息技术伪造吴亦凡肖像为形象代言。线上线下广告严重损害吴亦凡肖像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网络游戏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信息技术对其肖像和游戏角色进行动画处理,利用明星的流量号召非法谋取巨额利益,明星可以通过肖像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权利保护条款。因此,通过立法禁止和防止滥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肖像权具有积极意义。

亮点 3

声音有了新的风格

人格权“身份证”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言权的保护,是指肖像权的保护,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纂的一大亮点。该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是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但在维权技术层面仅采用了指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声音,就像肖像一样,具有个人属性。语音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标记自然人的个人排他性和人格特征,防止个人混淆、滥用、冒用、不当使用和损害语音主体。人格权甚至名誉权。同时,商业化时还具有属性属性,尤其是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征的名人或声音。以前郭德纲、林志玲、李佳琦等演员或网红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阅读等软件上。后者,如点评《舌尖上的中国》、《风味世界》等美食大片的李丽红的声音特色,在美食片演绎领域具有很强的场景应用特征。它们因其声纹特征而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他们的语音片段被编辑重组并应用到相应的软件或场景中,就有可能对语音主体的人身权利甚至财产权造成损害。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话语权能否成为人格权,是否需要单独保护,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我国学术界通常提倡提及肖像权保护模式,但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话语权的案件通常通过调解解决,无法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话语权。 ,立法最终采纳了学界的主流意见。

当然,在肖像权和声音权的保护上,司法实践中模仿名人的外在形象和声音是否属于侵权存在很多争议,但普遍认为认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应的普及 推而广之,只要不存在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和效果,就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亮点 4

继续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明确了在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犯时,如何适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方式,积极响应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也明确了传统民法中的隐私权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目前,利用远程拍摄、无人机跟踪拍摄等高科技手段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高科技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随着监控和监控技术的普及。采集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技术手段,隐私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之间存在高度重叠。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隐私权中的隐私信息强调自然人信息的保密和不泄露;而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则强调自然人信息的身份和敏感信息属性。通过隐私保护,也可以通过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是我国立法中的第一个法律定义,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实际明确了隐私权下的安宁权,以及隐私权、隐私权、隐私权和隐私权。活动和私人信息。当隐私权中的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相交叉时,确立优先适用隐私权的规则,只有当隐私权的隐私权的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发生交叉时,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没有规定隐私权。

目前,由于我国诉因类型中只有隐私权纠纷,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因此对于被害人个人信息中隐私信息的保护,以隐私权纠纷提起诉讼更为直接便捷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未来将能够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产权:更好地保护个人产权

田野

在民法总则中,物权的名称居于首位,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从购房、物业邻里、大小物权属、各类土地权属等方面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产权保护和调整的对象是“因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一般是我们的财产权益。产权书主体沿用了原产权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问题,修改和增加了一些条款。

变化一:驻场首次亮相

不管是谁,没有固定的住处和流浪,都会影响他们的幸福感。这一次,民法典产权版创造了一种新的产权——居住权。从字面上理解,居住权是一个家庭在特定房屋中居住的权利。民法典的物权部分将其解释为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以满足生活和生活需要的用益物权。增加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突出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者特别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保障居住权益。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公租房。

《物权志》第14章第366条至第371条增加了关于居住权的第一条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的权利要求和内容: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用益物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以满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住所的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解决纠纷的方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留权是免费设立的。居住权设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在登记时确立。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一方面,居住权保护了对住房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如公租房居民和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屋的买卖和租赁。对于居住权的登记持有人,其实际占用和使用住宅的权限可能高于后续购房者的居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产权部分规定,居住权是通过登记设立的,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机关备案并载明的居住权才能合法成立。这就要求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要认真调查房屋登记信息,不仅包括房屋产权信息和抵押登记信息,还包括居住权设立信息。

变化2:业主权益加强

与2007年的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对业主权利做了很多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节设置集体决策的门槛,并调整决策参与者的数量。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有时是无用的,不能达到保护业主权益的目的。原因是一些简单的决策事项变更时要满足的要求太高,业主难以达成共识。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产权部分对业主集体决策事项的内容和人数进行了调整。原物权法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参与人数,在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业主大会;(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三)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四)选择和罢免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五)@ >筹集使用建筑物(六)改建、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其他与共有、共同经营权有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5、5项) ).第6项规定的事项,须经专属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前款其他事项的决定,以独占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总面积过半的业主和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物权篇》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修改业主议事规则)会议;(二)制定和修改管理章程);(三)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四)选举和罢免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五)@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使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九)其他与共有、共有管理权有关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为专属区域的业主)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事项的决定,应当征得参与表决的排他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所有者和四分之三以上的所有者同意。参与投票的人数。事项须经专属区过半数业主及参与投票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相对而言,民法典的物权是大面积和小面积的。对于物业服务提供者的选聘和解聘等一般性事项,降低了对决策者人数的要求。特殊事项决策人数由“双三分之二”提高为“双四分之三”;新增“变更公用部件的用途或将公用部件用于经营活动”作为新的决策事项;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筹集”分开,并对应不同业主的决策要求数量。这些变化不仅细化了住宅用地的使用,还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以促进业主权利的行使。

二、条明确了共同收益的归属,保护了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争议。住宅电梯内的视频广告收入应该如何分配?谁应该享受挂在社区外墙上的广告展示板的好处……过去,由于这些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不得不依靠“谁”的一般举证责任索赔,谁提供证据”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合同协议作出判断。民法典物权条第282条解决了上述问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使用业主共有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所有权。”本条出台后,改变了社区公共区域收入不确定,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不断的局面,之后社区电梯广告收入的分红收入,外墙广告收入或约定的公共区域车位等公共区域的收入,由物业公司扣除。费用付清后,归业主所有。

第三、条充分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为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知情权,维护业主的起诉权,民法典增加了“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的询问”和“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责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和其他业主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等原物权法未涵盖的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权利的有效行使奠定充分的基础。

变化三:土地使用权各有优势

土地权利结构的合理设置和利用,更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原物权法为蓝本,民法典产权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了新的亮点。

一是放开经营权转让限制。如今,荒地的现象在农村并不少见。为此,民法典的物权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对应,将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进一步放宽了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自主决定通过租赁、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此外,改变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限制,由原物权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开荒等农村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法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改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后取得权属证明的,可以按照规定出租或者购买。法律。 、抵押或其他方式转让土地经营权。”

二是完善房屋更新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到期后我该怎么办?房屋更新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展,原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展”,没有进一步规定。 在此基础上,民法物权部分补充规定:“续展费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缴纳续展的原则是原则上,可以申请减免费用作为补充。指导方针。从这个产权规定可以确定,续展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作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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