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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有哪些类型(民事权利以及权利的分类)

2022-12-27 大全 145 作者:考证青年

继承法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4.请求权竞合

因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内容同一的两个以上的请求权时为请求权的竞合,此时择一行使。

5.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对象

(1)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返还原物,对象为无权占有标的物的人,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即,向谁主张返还?不是看谁抢了它,而是看谁占有它。

(2)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象既包括行为妨害人,也包括状态妨害人。行为妨害人,指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状态妨害人,则是指对造成妨害之物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的人。即,向谁主张排除?不仅看谁妨害的,而且看谁能管住妨害的人。

6.请求权是否受到期间限制

(1)物权请求权:不受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有例外: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限制。

(2)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自侵权发生之日起计算。

(3)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有5个例外,用5字口诀来表述,即:“存、券、资、国、救”;其中:

“存”代表存款本息请求权;

“券”代表债券本息请求权;

“资”代表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国”代表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救”代表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抗辩权」

1.概念和效力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就是对于请求权说不的权利。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

2.特征

(1)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2)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分为暂时阻碍的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阻碍的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主张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释明,也不得主动适用。

3.区分抗辩权和否认

否认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否认的逻辑是:你无权请求。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4.抗辩权的分类

(1)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形成权」

1.形成权来源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需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无对应义务,但相对人须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义务。因此形成权有两个来源:

(1)约定:形成权相对人事先的同意,如约定解除权;

(2)法定:立法者经由价值判断,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成权。

2.特点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3)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

3.行使方式

(1)明示与默示。一般需要明确表示,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默示亦可,如,①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形成权作为一种单方决定权,权利的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可撤回。

【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4)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

4.形成权异议

(1)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2)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5.形成权的分类

(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物权法中的形成权

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2)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债法中的形成权

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④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

⑤法定抵销权;

⑥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⑦试用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

⑧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⑨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⑩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3)身份法上的形成权——继承法中的形成权

①遗嘱撤销权

②继承权抛弃

③受遗赠权拋弃

④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4)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法中的形成权

①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

②离婚请求权

③收养关系解除权

(5)形成诉权

只允许起诉、仲裁的方式提起,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

【注意】形成诉权中判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重合: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6)单纯形成权

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应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明示(书面或口头通知)、默示(推定或单纯沉默),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7)以下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

①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但适用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通说认为,其中1年或5年期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6.期间限制。

形成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存续期间届满时将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法律效力。除斥期间的经过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仅使债务人取得永久性抗辩权即诉讼时效抗辩权。

【捌】民事权利的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1.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2.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3.原权利:基于合法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如,出生、合同等。是属于正常状态下的权利。

4.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后,法律赋予的进行救济的权利。

5.请求权是原权还是救济权?——关键看权利产生的原因。如,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原权

6.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的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民法中,私力救济比较重要。

(1)私力救济的种类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2)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主要是债权);情况紧急,别无选择;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对侵害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自助行为完成后,尽快纳入公力救济。

【特别注意】自助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伤及其身体。

(3)自助行为与留置权

自助行为既可以就财产进行自助,还可以就人身自由进行自助;留置权只能就财产进行留置。

自助行为不强调被扣押的财产与债务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原则上以财产与债务有牵连关系为前提(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前提;自助行为在扣押时没有占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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