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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民事案件哪些属于不可抗力?最高法明确

2022-06-06 大全 154 作者:考证青年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发表指导意见(一)答记者问)

1.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意见》的背景和主要过程?

答:COVID-19疫情爆发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注疫情形势,亲自指挥部署,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化解合同履约纠纷、企业债务纠纷、及时处理劳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根本指引 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保障相关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推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他们的来源。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与此同时,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新冠肺炎疫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冲突。民商事审判是国家的“晴雨表” 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面对疫情带来的“大考”,人民法院要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主动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为管控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力量研究起草了《意见》。

《意见》是我院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依法治国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后起草的” 2月14日(以下简称《通知》),就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民商事法律的适用作出规定。为做好《意见》的起草工作,我院成立工作组,先后征求院内有关科室、权威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也征求中央政委意见。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检、卫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的意见。《意见》经我院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42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日发布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涉疫情民事案件重大难点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出台后续司法政策文件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 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有十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中止适用法律法规。限制和延长诉讼期限,增加司法协助和公司治理。协助等。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尤其是对各种民商事活动的影响。为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要延伸至争议源头,积极参与源头治理。投诉,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首位,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妥善解决因疫情引发的各种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

二是明确和细化不可抗力的适用法律规则。关于不可抗力问题,社会普遍关注。根据立法机关对疫情防控法律性质的界定,《意见》在民法适用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性质,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在民法适用层面的适用。相关民事案件,尤其是合同案件。,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滥用规则,积极鼓励交易,尽量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影响。

三是注重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仅将劳动者视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已被依法隔离或疫情较为严重的工作人员。以地区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

四是依法保护诉讼时效和诉讼权利。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将对诉讼时效和当事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意见》明确规定应当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期限。

此外,《意见》还具体规定了保障涉疫情民事案件统一适用法律的内容,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3.《意见》对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不可抗力的合法适用是本意见的重中之重。正确认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意见》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在具体适用方面,《意见》

一是坚持鼓励交易的原则。针对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约的影响,《合同法》中鼓励交易的原则始终如一、细化,将各方损失降到最低,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降到最低。市场秩序。切实协助和促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此,《意见》提出,对于当事人以履行合同有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同时,《意见》对合同变更和解除问题采取了差异化的处理方式。如果可以更改合同,尽量不要使用取消合同的方法。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

二是强调当事人约定优先。这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一方面,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减免责任或者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只要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司法机关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发生纠纷后,鼓励当事人重新协商;在争议解决方面,强调调解功能;在法律后果上,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后,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仍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人民

三是严格适用法律条件。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准确适用不可抗力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符合公平原则。但是,过多的应用会对交易秩序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用时即用,不能滥用。在具体适用中,首先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必须依法适用。第二,要准确把握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除《民法通则》外,“

四是明确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需要准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意见》要求,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的适用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义务。关于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意见》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声称已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意见》对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中小微企业保护做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是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的。在强调依法平等保护的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小微企业扶持等。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中国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仅声称该员工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依法被隔离人员,或者该工人来自湖北等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人民法院不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对于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人民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剂等反——防疫物资,以及食品药品,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和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前提下,如果可以“活封”,尽量不要“死封”,有效减少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企业,第三方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除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司法保护和救助,这在《意见》中也有规定。同时,《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

此外,《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救助。诉讼参与人需要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申请,及时采取相应的协助措施。

5.如何理解和把握《意见》中关于延长诉讼期限的规定?

答:这个问题也是目前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受疫情影响,很多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某些诉讼活动,如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这些诉讼期限的过去直接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为此,《意见》特别明确了延长诉讼期限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应该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一是关于延长不变期。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第三人撤销诉讼期限、除权判决撤销诉讼期限为固定期限。同一期间,虽然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时效期限的规定,但因不可抗力造成时效延迟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障碍后被撤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决定是否申请延长期限。

二是审查标准问题。当事人申请延长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对当事人所在地区的影响程度以及已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对于疫情严重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审查标准,只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拖延不是由于不行使诉讼权利造成的,一般可以允许。

三是具体主体保护。当事人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相关密切接触者,在依法隔离治疗期间诉讼期满的,定点医学观察,或者其他隔离措施,可能会受到“民事诉讼” 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的,只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里的密切接触者不仅包括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一起生活、学习、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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