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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农药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2023-05-20 大全 54 作者:考证青年

安全使用农药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农药安全使用的主要原则有:

(1)在必要的时候用药

安全使用农药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般情况下,除了一些外来入侵的检疫性病虫草害外,少量病虫草害的发生对作物生产不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常常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如柑橘园中有少量的红蜘蛛存在有利于捕食螨等天敌种群的保存和增殖,果园土表有适量的杂草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和天敌种群的繁衍。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对于大多数害虫,都可以根据“防治指标”(或称“经济阈值”)来考虑用药。例如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提出的防治二化螟枯心的指标为:新枯心率超过1%的田块应普治,不足1%的捉“枯心团”。浙江省柑橘研究所提出的柑橘红蜘蛛的防治指标为有螨叶率70%。由于杀菌剂需要在发病之前或发病初期施用,是否施用一般要根据病害的严重度预报、当地的历年经验或发病条件的分析来决定。

(2)在最适的时间用药

在不同的时间使用农药对病虫草害的防治效果,对作物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都会有非常显著的差异。选择一个最适的用药时间对于提高防效、减少不利影响是非常重要的。杀虫杀螨剂对害虫(或害螨)的作用有毒杀、驱避、拒食、引诱和干扰生长发育等,毒杀作用的方式又有胃毒、触杀和熏蒸等。通常,毒杀作用的杀虫剂以对幼(若)虫的初龄期最为有效,性引诱剂作用于性成熟的成虫,拒食作用的杀虫剂作用于害虫的主要取食阶段,驱避作用的杀虫剂作用于害虫的主要取食和产卵期。杀菌剂对病虫害的防治作用有保护作用和治疗作用,大多数的杀菌剂都以保护作用为主,只有在病菌侵入作物组织之前施药才会起到良好的防治效果。因此,杀菌剂一般要在发病初期或将要发病时施用。如果作物不同生育期的感病性有显著差异,也可在感病生育期开始到来时施药,如水稻破口至齐穗是穗瘟预防的关键时期,柑橘花谢2/3左右时是防治疮痂病的最适时间。除草剂也要根据药剂本身的性质(如是选择性的还是灭生性的,是茎叶处理剂还是土壤处理剂等)、作物种类及其生育期(是否对拟用除草剂敏感)和主要杂草的生育期(对拟用除草剂的敏感性)确定对杂草效果好、对作物安全的施药适期。

(3)选择对口的农药品种

农药的品种很多,各种药剂的理化性质、生物活性、防治对象等各不相同,某种农药只对某些甚至某种对象有效,如井冈霉素对防治水稻纹枯病有很好的效果,但对稻瘟病、白叶枯病等其他水稻病害无效。当一种防治对象有多种农药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主要防治对象效果好、对人畜和环境生物毒性低、对作物安全和经济上可以接受的品种。通常应在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根据当地的使用经验选择,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4)采用恰当的用药方法

农药的施用方法应根据病虫草害的危害方式、发生部位和农药的特性来选择。如在作物地上部表面危害的,一般可采用喷雾、喷粉的方法,对土壤传播的病虫害,可采用土壤处理的方法,对通过种苗传播的病虫害,可采用种苗处理的方法,一些内吸性好的药剂在用于防治果树等木本植物病虫害时可采用注射或包扎的方法等。

(5)掌握适当的用量

农药要有一定的用量(或浓度)才会有满意的效果,但并不是用量越大越好。首先,达到一定用量后,再增加用量,不会再明显提高防效;第二,留有少量的害虫对天敌种群的繁衍有利;第三,绝大多数杀虫剂对害虫天敌有一定杀伤力,浓度越高,杀伤力越大;第四,农药用量增加必然会增加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同一种农药,其适宜用量可因不同的防治对象而有不同,如矿物油防治柑橘红蜘蛛用200倍液即可达到很好的效果,而防治介壳虫则要用100~150倍液。对同一个防治对象,在不同的季节或不同的发育阶段,农药的适宜用量也可能不同。通常应在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用量(或浓度)范围内,根据当地的使用经验掌握。

(6)控制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应根据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T8321)和该农药品种登记时规定的使用规范控制农药的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尽量不要连续多次使用同一种农药。

农药混用的原则有哪些

农药安全混用的六条原则

1、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久效磷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

2、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

3、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作物产生药害。

4、要保证混用后的安全性。农药混用后要确保不增加毒素,对人畜要绝对安全。

5、农药的混配要合理。一是品种间的搭配要合理。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若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不能增效。二是成本要合理。混用一般要比单用成本低些。如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性菌剂品种混用,较昂贵的菊脂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等。

6、要明确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要明确农药混配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份单剂使用范围之间既有关系,更有区别。农药混用前要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混用前先做可混性试验。混用农药品种要求具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和兼治不同的防治对象,以达到农药混用后扩大防治范围、增强防治效果的目的。混剂使用后,农副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还应低于单用药剂。混配混用农药只有在使用范围上和效果上有自己的特点,混配才有意义。

农药复配有什么规则?

生活中使用农药复配有原则,掌握这些要点你才不会吃亏,配药时,嘧菌酯得注意,嘧菌酯效果好,复配性不好,还有就是无机铜,无机铜复配性不好,稍不注意就会产生药害。

农药混配混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扩大作用谱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则

扩大防治谱混配以杀菌剂、除草剂居多。以杀菌剂为例,许多内吸杀菌剂的防治谱较窄,如叶锈特()仅对小麦叶锈特效,二甲嘧吩()仅对白粉病有效,苯基酰胺类杀菌剂仅对卵菌病害特效,苯并咪唑类虽是广谱内吸杀菌剂,却对卵菌纲病害无效。由于农作物常并发几种病害,若使用单剂,只能控制一部分病害,势必造成另一部分病害猖獗为害。如温室黄瓜,使用甲霜灵可以控制霜霉病,但不能控制炭疽病,而采用甲霜灵和代森锰锌,或克菌丹复配剂则能同时有效地控制霜霉病和炭疽病。再以除草剂为例,农田往往发生多种杂草危害,大多数除草剂的杀草谱都有局限性,因此,常采用除草剂混用来扩大杀草范围。例如,稻田单用除草醚对许多以种子萌发的杂草有效,但对生育期的鸭舌草和牛毛草效果很差,如和2甲4氯混用则可克服这个缺点。禾草丹或禾草敌对稗草和牛毛草效果很好,但对其他阔叶杂草防效差,为此采用禾草丹和西草净混用,可有效防除稗草和牛毛草,并兼治其他阔叶杂草。在玉米地常将甲草胺和莠去津混用,原因是前者对禾本科杂草效果好,而后者对双子叶杂草效果更好些。扩大防治谱混配混用应遵循的原则:

(1)混配混用中各单剂有效成分不能发生不利药效发挥及作物安全性的物理和化学变化。

(2)各单剂混配混用后对有害生物的防治效果至少应是相加作用而无颉颃作用。

(3)混配混用后对哺乳动物的毒性不能高于单剂的毒性。

(4)各单剂在单独使用时对防治对象高效,在混配混用中的剂量应维持其单独使用的剂量以确保防治的有效性。

2.以延缓抗性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则

目前有相当的农药混配混用以延缓害物抗药性为目的,特别是杀菌剂的混配混用,除兼治型外,大部分是克抗型。尤其是内吸杀菌剂,如苯并咪唑类、苯基酰胺类等,其抗性大多是由单主效基因控制的,抗性产生较快而且抗性水平很高,而一般保护性杀菌剂作用部位多,抗性发展较慢,二者混用可显著降低内吸剂的使用剂量,降低选择压,从而达到延缓抗性产生的目的。杀虫剂中有相当一部分混配混用是以延缓抗药性为目的,特别是有机磷类杀虫剂和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的混配混用。以延缓抗药性为目的的混配混用应遵循的原则:

(1)各单剂应有不同的作用机制,没有交互抗性。单剂的作用机制不同,各自形成抗性的机制也就不同,即选择方向不同,如果混配混用就可以相互杀死对它们各自有抗性的个体,从而使抗性种群的形成受到抑制。单剂之间如果有负交互抗性则更为理想,因为从理论上讲,具有负交互抗性的单剂混用后不会对这种混用产生抗药性。

(2)单剂之间有增效作用。混配混用后产生增效作用,可以提高淘汰有抗性基因个体的能力。此外,混用增效,可以降低单位面积用量,降低选择压,可以延缓抗性产生。

(3)单剂的持效期应尽可能相近。如果单剂之间持效期相距甚远,则持效期短的单剂失效后,实际上只有另一单剂在起作用,达不到混用的目的。

(4)各单剂对所防治的对象都应是敏感的。否则起不到抑制抗性发展的作用,还会造成药剂的浪费。

(5)混配混用的最佳配比(通常为质量比)。应该是两种单剂保持选择压力相对平稳的重量比,这个配比从理论上讲就是混配制剂中各单剂对相对敏感种群的致死中量或致死中浓度的比值。

以延缓抗性为目的的混配混用不能单纯以共毒系数大小来确定最佳配比,这和以增效为主要目的的混配混用应有所区别。

3.以增效为目的的混配混用原则

以增效为目的的混配混用以杀虫剂居多,杀菌剂和除草剂较少。增效混配混用应注意的原则:

(1)混配混用后单剂间增效作用明显,单位面积用药量显著降低。

(2)混配混用后不能增加对非靶标生物,特别是对哺乳动物的毒性。

合理使用农药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合理使用农药应遵循以下原则:对症下药、适期施药、采用合理的用药量和用药次数、选用适当的剂型和施药方法、轮换用药、混合用药、看天气用药。

农药应用需遵循的原则:

一、防病低浓度,治病高浓度。

这是农药科学使用的第一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治病也不能浓度过高,否则易产生抗药性和药物浪费,同时也易产生药害。

二、交换用药,混合用药。

一种农药效果再好,也不要在一茬作物上使用超过3次以上。最好2-3种具有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混用。不同的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既增加了防治的效果,又降低了病虫草害的抗药性。当然,也可以同时加上一种或几种营养、防病、提高免疫力的叶面肥或植物生长调节剂。

三、均匀喷施,定量用药。

喷雾器的压力要足,雾化要好,喷出的是雾而不是雨。喷药是要喷施叶片两面和茎秆,做到细致均匀,不能漏喷或重喷,以免造成防治效果不佳或农药药害;不能将两喷雾器或三喷雾器的药加到一喷雾器里喷施,这样无形中加大了浓度;更不能该喷三喷雾器才能到位的,为了省事,只喷了两喷雾器,甚至一喷雾器。否则,治病冶虫效果差,甚至越打越严重。

四、喷药时适当增加优秀展着剂,以提高防治效果。

优秀展着剂就是通过提高喷洒的药液在植物茎叶和害虫、病原菌体表的湿润和展开能力,从而充分发挥药效的助剂。有些也可叫表面活性剂,可降低水的表面张力,增加水溶液或水悬液在茎叶和虫体表面的湿展能力。有些害虫体表有蜡质层,水难以湿润和展着,加上了展着剂以后药剂就能更快地侵入害虫体内,防治效果大大提高。常见的展着剂如:有机硅、渗展宝等。

农 药 复 配 规 则 是 什 么 ?

农药复配规则是什么?重点有三个注意事项:

1、复配的农药物理性状不改变

2、复配的农药不发生化学变化,以免产生药害。

3、微生物农药不能与杀菌剂混用。

各种农药如何混在一起用

混用农药必须谨记1、混用农药时一般不应让其有效成份发生化学变化。一是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致使作物出现药害的农药不能混用:如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不能混用。石硫合剂与松脂合剂、有机汞类农药、重金属农药等也不能混用。二是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常用农药一般分为酸性、碱性和中性3类,酸碱性农药不能混用。三是具有酯、酰胺等结构的农药不宜与碱性农药混用,以免引起脂或酰胺水解。四是一些含硫杀菌剂如代森锌、福美双等不宜与杀虫剂敌百虫混用。五是某些离子型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如野燕枯、2甲4氯胺盐、草甘磷等在混用时也可发生反应而降低药效。2、不能破坏药剂的药理性能。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能变化而失效、减效或产生药害。3、必须确保混用后不产生药害等副作用。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敌稗混用,混用后会使作物产生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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