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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们慌了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专家:不会成老赖保护伞

2022-06-19 大全 121 作者:考证青年

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

释放“善意却不幸”债务人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专家解读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地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鼓励创新,容忍失败,让创业创新继续成为企业最根本的动力。深圳经济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债权人获得公平合理的折让,还可以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摆脱负债累累的困境。

关于自由财产的范围、免责范围、滥用免责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失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 本报记者赵丽

□ 本报实习生秦华敏

《企业破产法》颁布14年后,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破冰。

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同债务、债权声明、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附则,一共一百五十七条。

这一革命性的“破冰”举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就是说,在深圳诚信经营但不幸破产的企业主,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规避集体债务无限转移给个人和家庭的风险。

从深圳出发,个人破产制度如何走向全国?国家层面的上位法还没有出台。深圳模式能否在其他地区复制?个人破产如何实现有限的“债务减免”?

解除后顾之忧

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实施,但在处理个人破产问题方面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经营风险向个人和家庭转移,打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也为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和地下钱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相关说明中指出,推动个人破产条例立法的初衷是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债权人等的权利义务。利益相关方,促进诚实债务人的经济再生,改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地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鼓励创新,容忍失败,让创业创新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动力。”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文件中指出。

在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合同法》明确禁止以高利率进行私人借贷。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保护个体企业外,与合同编辑还有一个重要的互补意义:防范金融风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曹启阳法官指出:“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当今的商业社会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缺乏,就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

作为我国的经济特区,个人破产制度最先在这里“破冰”,这也与深圳的制度优势有关。

去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院正式揭牌,这是全国第一家破产法院。同时,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也对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陈景山看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据陈景山介绍,2019年全国首例破产案件发生在温州,这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立法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未来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有限的债务免除

无需支付

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是:钱就不用还了吗?

“不是不用还钱,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未因破产而直接免除。监管期间,债务人免责。监管期间,债务人的生活受到很大限制,不能进行高消费。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债务免除是有条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费和基本生活保障外,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这并不意味着您将立即获得豁免。例如,在美国需要 7 年,在香港需要 5 年。在此期间,您将继续偿还债务。

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落户。本案中,负债超过214万元的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只需要在18个月内一次性偿还3.2万余元。自演出结束之日起6年内,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超出部分的50%用于偿还。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自然人免除未清偿债权的继续清偿责任。法制。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可以保证债权人获得公平合理的折让,还可以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攀升的困境。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帮助那些‘诚信不幸’的债务人按照法律思维。对于这些债务人,他们遵守诚信的基本原则,但在创业创新的过程中,由于他们的自身主观恶意其他原因,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欺诈等,导致高负债。” 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体现多方债权人平等、公平、清偿的原则。如果是无担保债权,则该无担保债权和其他无担保债权原则上应排队以折价偿还。只有个人破产制度才能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公平、合理的偿债机会。个人破产条例还可以进一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不足。”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避债现象严重蔓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 陈景山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所有债权人获得公平合理的信用救济,不会造成任何问题。违背诉讼正义的消极现象。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的预防措施。一个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家满怀信心地开展创业。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从宏观上看,破产法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因为“债权人不该借的钱不借”非常重要。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公众的风险意识会增强,风险意识也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通过法律途径

防止恶意逃债

一旦借款人宣布破产,就意味着无法再收回。因此,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另一个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用作逃避债务的工具?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为“老实倒霉”的债务人提供了有希望的可靠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确立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他们走出债务危机,重获新生。 - 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处。

陈景山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偿财产的范围、免责范围、滥用免责等都有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失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首先,通过破产豁免需要成本。从东亚、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个人破产法实施后,不是滥用程序的问题,而是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性。二是对破产个人的法律限制性法规对企业主的限制。个人破产人在创业、行业、征信等方面都会受到各种限制。最后,个人恶意破产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景山说道。

目前值得关注的一个现实是,在经历了P2P网贷行业的风波之后,中国社会涌现了大量逾期借款人。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情况下,这些群体是否可以申请破产清偿债务。

对此,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丁楠认为,如果申请破产的准入条件是遇到,即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属于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但毫无疑问,满足这个条件并不一定意味着债务免除的结果是必然的。

刘俊海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为防范个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避免“虚假破产、真实逃债”,我国刑法分别确立了欺诈破产罪和虚假破产罪。 ,并作出相关处罚。因此,他建议,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应为“诚实不幸”的债务人开辟绿色通道,另一方面也应阻断失信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空间。 . 债务人不能逃避法律”。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可诉性、可裁决性和可执行性,那么其背后的风险将是可控的。” 刘俊海表示,防止个人滥用破产制度,有赖于刑事责任的威慑和打击;个人破产制度的预防;三是赛事期间依靠系统监管;四是依靠事后追究民事责任;五是依靠德育和道德宣传;

跟上系统

预计全国推广

值得注意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或将成为应对经济萧条所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如今,个人破产制度正在深圳“破冰”。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多远?

刘俊海希望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明确立法目的、破产程序基本原则、破产基本程序、债权人保护、破产和解制度等。

不过,陈景山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在现行破产法体系中可以单独设立个人破产章节,无需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

据陈景山分析,在制度设计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应用需求、权力平衡与党的应用主义;程序设置、重组、清算、庭外重组或和解程序设置、债权范围、债权的确定、申报和核实;生活费的实现;个人重组程序中还款期限的变更;法院的审判机制等

无论是否单独立法,目前国内个人破产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仍缺乏制度支撑。

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推动者卢林也坦言,当今社会财产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财产的查询和认定也将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一大难点。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自然人对企业破产债务担保的连带责任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责任,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动设立可依法免责的消费责任自然人,

此外,全国其他地区也实行了类似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清算制度,如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实施意见(试行)》省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意见》。程序转为个人债务清偿程序(暂行)的程序》。已有司法案件适用个人债务清偿制度。

在刘俊海看来,深圳可以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但是,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是立法开放、立法透明、立法民主。首先,从需求端仔细评估个人破产制度使用者的利益和诉求,包括这些“诚实不幸”的债务人的核心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债务人的利益。家庭成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二是债务人要宣告破产,享受破产制度的保护,依法免责,是要付出代价的。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破产与隐私保护、破产程序以及免责期间利益相关者和管理人的询问权如何平衡。防止债务人的其他正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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