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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2022-06-21 大全 107 作者:考证青年

中新网4月1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17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第十批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件,涉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5起案件妨碍公共事务。其中,江苏省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非诉执法监督案和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法监督案为首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疫情行政起诉。至高无上的人民

案例一:江苏省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非诉执法监督案

2017年9月25日,江苏省某市环保局发现,某建材经营部门(个体工商户)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并处以2万元罚款。元,行政处罚决定停止使用水泥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经营部门只缴纳了罚款,但未执行“停止使用水泥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环保部门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21日,区人民法院作出给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2019年1月21日,市环保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22日,法院对某建材经营部门下达限消费令,将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卢某列入限购令。消费清单在网上公布。2019年3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确认某建材经营部门已停产停业,3月20日以执行完毕为由结案,但卢某限制消费令尚未生效。举起。

2020年3月3日,卢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称其已全面履行停产停业义务,完成环保手续,恢复正常经营。尤其是现在疫情好转,他准备出门采购商品和处理订单,但由于限消费令还没有解除,无法购买到合适的高铁票和机票,影响了复工复产。

检察机关接到卢某的控告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法院查阅案卷;二是网上核实陆某限消费令情况;三是与卢某某在线调查对话,在线核实确认其提供的文件材料和微信视频观看令,详细了解限消费令对卢某某和复工复产的影响;四是督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最终查明,经营部门已于2019年3月19日前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同年12月,取得相关环保许可证并恢复生产。因疫情期间相关业务单位复工复产需要,运营部订单量大,生产原材料匮乏。但截至调查当日,经营者卢某仍在限制消费名单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营部复工复工陷入困境。截至调查当日,经营者卢某仍在限制消费名单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营部复工复工陷入困境。截至调查当日,经营者卢某仍在限制消费名单上,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营部复工复工陷入困境。

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消费令。2020年3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卢某限制消费令的检察建议,并进一步沟通,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解除了卢某限制消费令。同日某建材事业部。

案例二: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法监督案

2014年2月20日,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镇个体户靳的废塑料破碎清理造粒项目进行检查。靳未为施工项目现场做好环保工作。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4月23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10万元罚款决定,责令停产。因靳未履行罚款义务,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某区生态环境局于9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时,认定该项目存在被关闭和晋' 因下落不明,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7日,靳认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妥,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察,要求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主要原因是在当地镇政府开展的非法塑料加工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中,镇政府承诺,如靳牵头拆迁,可协调处理市政府作出的罚款决定。环保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将靳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的监察申请决定。但在受到行政处罚并及时停产涉案项目后,他配合当地环境整治,带头拆除了相关设备,彻底消除了生态环境风险。在此过程中,镇政府对靳做出了承诺,并与区法院和环保局进行了协调。这一事实得到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实。因为对镇政府的信任,靳未及时缴纳罚款的,要求删除失信信息是合理的。区检察院随后根据最高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方案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解决冲突方案,并通报镇政府。2019年12月,镇政府正式致函生态环境局,希望妥善处理靳的申诉。期间,检察机关积极走访、联系生态环境局和法院执法局,讨论论证删除靳某失信信息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定时期后,面对抗击疫情和复工复产的双重任务,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形式推动金某合理诉求的解决。2020年3月20日,镇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实[2017]7号)正式批复检察院。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区人民法院已删除靳某的失信信息。

案例3: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APP软件是摄影爱好者上传摄影作品进行分享和交流的图片服务平台。用户可以免费注册并使用该平台免费上传、分享、编辑和展示自己的摄影作品。其他用户也可以登录平台查看摄影作品,以上服务产生的网络宽带流量由科技公司承担作为运营费用。2020年1月上旬,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发现2019年12月APP服务器部分文件访问频繁,均为热门影视剧,导致网络宽带费用超过此前平均月费. 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1月13日立案侦查,1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上海市公安局审查逮捕。经审核,该科技公司的APP软件只允许注册用户上传一定大小数据的图片文件,影视剧不符合上传格式要求。王某某注册为科技公司用户后,利用“自动切片上传”程序将影视剧文件分割成几张符合APP要求的图片,并以每分钟数千次的频率上传到科技公司的APP服务器。当观影用户点击某个影视剧的链接时,上传的图片会自动连续播放,从而达到观看影视作品的效果,同时消耗本公司APP服务器的宽带流量。科技公司。2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王某某。从而达到观看影视作品的效果,消耗科技公司APP服务器的宽带流量。2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王某某。从而达到观看影视作品的效果,消耗科技公司APP服务器的宽带流量。2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王某某。

检察院作出准予逮捕决定后,为积极挽回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减轻犯罪危害后果,帮助其战胜疫情,同时,王某某态度良好坦白和真诚的赔偿意愿。与王某某家属及辩护律师就被害单位损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王某某的家人尽力筹集资金,并于3月18日赔偿了受害单位的部分损失。被害单位向王某某表示理解,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并表示,疫情期间收到的经济损失将极大地帮助其单位复工复产。

4月7日,辩护律师称,王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单位部分损失并获得宽恕;他认罪悔改,属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家庭有特殊困难。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拘留必要性的申请。4月10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拘留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被害人单位和侦查机构承办人意见的基础上,认为王某某的认罪悔罪存在问题。偶尔或初犯,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和照顾,被害人已部分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符合条件保释候查,等待进一步调查。建议同时列出《继续补充侦查工作大纲》,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固定案件事实证据。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于4月13日将王某解除强制拘留,决定取保候审,并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王某某取保候审后,计划根据自己以往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经验,依法积极寻求就业机会。

案例四:江苏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王某某(女),2020年1月29日与丈夫、儿子从福建省经浙江省温州市返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知需要居家隔离。下高速公路进行温度测试。王某某等三人回家后,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便外出。社区工作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月7日两次上门通知王某,他应遵守居家隔离相关要求,并张贴居家隔离通知。由于对隔离的开始日期有争议,王拒绝发布。当天20点左右,派出所民警刘某,助理民警何某等人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前往王某的住处,告知他要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王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在走廊与民警等人沟通。警察让他进门时戴上口罩。王某某不肯配合,抢过民警刘某的手电筒,撕下民警刘某的面具,左臂被咬伤,被民警当场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梁某胜对副警何某的脸和耳朵拳打脚踢。王某某的丈夫梁某洲正要动手时,被警方和社区工作人员拦住。到王某的住处通知他,要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王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在走廊与民警等人沟通。警察让他进门时戴上口罩。王某某不肯配合,抢过民警刘某的手电筒,撕下民警刘某的面具,左臂被咬伤,被民警当场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梁某胜对副警何某的脸和耳朵拳打脚踢。王某某的丈夫梁某洲正要动手时,被警方和社区工作人员拦住。到王某的住处通知他,要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王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在走廊与民警等人沟通。警察让他进门时戴上口罩。王某某不肯配合,抢过民警刘某的手电筒,撕下民警刘某的面具,左臂被咬伤,被民警当场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梁某胜对副警何某的脸和耳朵拳打脚踢。王某某的丈夫梁某洲正要动手时,被警方和社区工作人员拦住。王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在走廊与民警等人沟通。警察让他进门时戴上口罩。王某某不肯配合,抢过民警刘某的手电筒,撕下民警刘某的面具,左臂被咬伤,被民警当场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梁某胜对副警何某的脸和耳朵拳打脚踢。王某某的丈夫梁某洲正要动手时,被警方和社区工作人员拦住。王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在走廊与民警等人沟通。警察让他进门时戴上口罩。王某某不肯配合,抢过民警刘某的手电筒,撕下民警刘某的面具,左臂被咬伤,被民警当场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梁某胜对副警何某的脸和耳朵拳打脚踢。王某某的丈夫梁某洲正要动手时,被警方和社区工作人员拦住。撕下民警刘某的面具,将其左前臂咬伤,当场被民警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梁某胜对副警何某的脸和耳朵拳打脚踢。王某某的丈夫梁某洲正要动手时,被警方和社区工作人员拦住。撕下民警刘某的面具,将其左前臂咬伤,当场被民警制服。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的儿子梁某胜对副警何某的脸和耳朵拳打脚踢。王某某的丈夫梁某洲正要动手时,被警方和社区工作人员拦住。

2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王某某、梁某洲、梁某胜提起诉讼。2月13日,王某某、梁某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此案,并就民警伤情证据的固定、现场证人的收集、法律视频的调取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的取证意见。执法记录仪。

涉案三人参与程度不同,行为后果不同,在依法处理中应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案发时,及时控制了涉案人员梁某洲。检察机关建议,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涉案人员梁某生在案发过程中曾用拳头殴打助理警员,但暴力程度较轻,被绳之以法后认罪悔改态度良好。梁某生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三年级学生。刚找到工作。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做好教育工作,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案发以来一直处于对抗情绪,认罪态度不佳,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毫无悔意。检察机关建议提起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自案发以来一直处于对抗情绪,认罪态度不佳,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毫无悔意。检察机关建议提起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自案发以来一直处于对抗情绪,认罪态度不佳,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毫无悔意。检察机关建议提起刑事诉讼。

3月12日,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王某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立即通知值班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协助,并充分告知其从宽制度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某对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满信心,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3月13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3月24日,检察机关与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对接,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远程“云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停职一年。王某某当庭认罪,未上诉。

案例5:贵州省平塘县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碍公务

2020年2月1日,张某发从浙江省宁波市返回贵州省平塘县某村家中进行居家隔离观察。根据贵州省政府办公厅2月1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疫区人员核酸筛查居家隔离观察的通知》,返黔返贵人员必须到指定地点集中隔离。 14 天。观察到的。2月11日,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到张某发家中,劝说张某发进入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张某法不配合,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警察。劝说失败后,公安民警根据上述《通知》,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强行带走。张猛反抗,撕开一名警察的袖子,咬住另一名警察的右手。伤害。与此同时,张某法的父亲张某华也从家里拿出一根铁棍威胁警方,被警方及时发现并缴获。2月12日,平塘县公安局将张某法带到镇政府集中隔离点观察,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张某法、张某华立案。决定保释。同一天,人民

张某发、张某华被隔离观察检测后,公安机关于3月23日将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碍公务移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法、张某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张某法、张某华事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在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并主动向相关人员道歉,可以减轻。惩罚。检察机关向他宣讲认罪认罚从宽的有关规定后,他主动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日作出不起诉张某发、张某华的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布。两人得到了训诫和教育。他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日作出不起诉张某发、张某华的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布。两人得到了训诫和教育。他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塘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日作出不起诉张某发、张某华的决定,并予以公开宣布。两人得到了训诫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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