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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新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成本将大幅提高

2022-06-21 大全 99 作者:考证青年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后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提高了文件的效力水平。文件规范了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权利,在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丰富和优化了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利条款。文件还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降低成本问题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印发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新需要、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后发布。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已经升级为部门规章。

新法规的哪些变化与金融消费者相关?升级后的《办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何作用?

央行发布新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成本将大幅提高

升级文档有效性级别

众所周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由于其专业性很强,专家学者长期以来一直呼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金融内容进行细化。

这也是《办法》升级的背景之一。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该更加细化。原规范性文件效力水平较低,提高《办法》的法律效力水平将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原《办法》实施三年多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适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

“监管层越来越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表示,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面临着“e租宝”等新的风险。打着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幌子,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剧金融风险积累。因此,近年来每年的两届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升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本次出台的《办法》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低的问题。

对于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央行在《办法》中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以广告、资料或说明等形式向金融消费者承诺的标准。

黄大智表示,这意味着不允许进行隐瞒、误导、夸大收入、承诺保本、监管部门背书等宣传。这部分内容与央行等四部委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金融营销的规定是一致的,可以说会越来越少金融产品的夸大营销文案,金融从业者对他们发送的每一条营销信息负责。

对于“存证变保单”等误导消费者或搭配产品的行为,《办法》也有明确的针对性条款: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真实意愿代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与其他产品或服务捆绑。

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办法》还要求相关人员“讲人话”,让金融消费者听得懂、懂。 《办法》强调,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时,应当采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对涉及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利率、费用、收益、风险等重要信息,应根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对关键技术术语进行说明,并提供适当的方法。金融消费。此人确认他们已收到完整的消息。

同时,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解释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自发布之日起3年。终止业务关系的日期。

为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办法》专设一章予以规范。 《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采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金融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采集消费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采集消费金融信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善或市场调查,金融消费者应采用适当方式选择是否同意。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延续原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旨在实现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益的保护。 ,从信息的收集、披露和通知、使用、管理、存储和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例如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专家表示,新出台的《办法》有很多改进和进步,也更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等内容也亟待完善。

专家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还需要帮助消费者提高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每年举办“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走进万家”活动,旨在提高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并让金融消费者知道,他们不仅享有财产依法享有的担保权、依法索赔的权利,还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等,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观念。

在今年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上,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也要提高保护意识权益,并坚持四个“正规”——正规持牌机构、正规销售渠道、正规从业人员和正规投诉渠道。

《办法》明确,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或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纠纷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他们自己。同时,还公布了第三方解决渠道——央行分行设立投诉中转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央行分行进行投诉。 (记者陈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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