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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发布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07-05 大全 141 作者:考证青年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病害等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应急等防治活动和监督。 、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昆虫、草和老鼠。管理。

第三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治。

第四条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年四季发生特别大面积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

(二)第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大面积发生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国务院备案;

(三)农作物病虫害三类指农作物病虫害第一类和农作物病虫害第二类。

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类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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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保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配合农业部开展的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作物害虫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控制。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技术和先进的喷洒机械和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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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监测与预测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和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避开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免,需要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搬迁。建设和搬迁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损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重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作物病虫害的种类、时间、范围和程度;

(二)害虫主要天敌的种类、分布及种群消长;

(三)影响农作物病虫害的田间气候;

(四)其他要监控的内容。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方式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煽动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分析和监测结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和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境内有关单位共同开展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公开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第三章防控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县级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

根据农业生产、气候条件、全年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监测预报、发生趋势等因素,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内容包括防控目标、重点区域、控制阈值、防控措施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制度,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性监测评价工作。 ,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有关高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依法研究和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补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作物病害滋生地、源头区的作物补种、植被改造、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和病虫害,调整种植结构,防止作物病虫害的滋生和发展。传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选择抗病、抗虫品种,采取包衣、拌种、拌种等种子处理措施。消毒,合理轮作,深耕除草。 ,包括除草、土壤消毒、清除农作物病残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预防农作物病虫害。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养殖、养殖、运输、展览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

第二十三条发生农作物病虫害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农作物病虫害蔓延。发现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爆发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制度,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

农田除草时,应防止除草剂对当季及后茬作物造成危害;农田灭鼠时,应防止灭鼠剂危害人畜安全。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和监测预报。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专业的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一防御、统一统治等管控措施。

发生严重农作物病虫害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协调、指导防治工作。第二、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协调指导防治工作。

国有荒地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田发生严重鼠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采取统一的灭鼠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调查总结,将灾害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农作物病虫害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等组织、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的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响应的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 ,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三十条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应急响应的范围和区域;

(二)组织动员应急响应小组;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品、机械等物资;

(四)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所需物资的调度运输提供便利条件,民航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航空作业提供优先保障,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应急响应的气象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响应中,可以根据需要调动必要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应急响应完成后,应及时归还,损坏、遗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 5 章专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使用绿色防治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为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登记的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第三十五条 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安全间隔等专业知识,并能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喷洒机械及相关用品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第三十六条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协商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和其他信息。服务档案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现场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鼓励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为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业的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为野外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空中作业的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作业范围、时间、施用种类和注意事项;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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