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细化养老机构建立备案制相关内容
本报北京9月17日电(李长雨 罗梦彤)民政部17日发布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49条。与2013年《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29条。
《办法》对“养老机构”概念进行了修改,指出: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护理服务的机构。 ,并拥有10多张病床。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设立养老机构的许可要求,为与之对接,《办法》备案系统专章“记录与处理”相关内容中,分五条进行详细说明。对备案权限、备案时间、备案提交材料、备案办理流程、变更备案、备案相关信息公开和共享内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增加了养老机构活动的基本要求,明确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特种设备等,进一步压实责任。
《办法》还增加了改革政府投资养老机构运营方式的相关内容。明确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强化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的底线安全责任,增加相关的要求他们保障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内容,如极度贫困、孤儿、寡妇、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等。 《办法》还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准入评价制度、传染病防治等问题,鼓励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上门服务等延伸服务。养老服务。
据悉,《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人民日报》(2020年09月18日07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出于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果作者信息标注有误,请尽快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