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个人债务能执行夫妻共有房产吗
【案情】许某与刘某婚后合作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申请人王某与许某合资公司和谈纠纷案,法院依法予以扣押。后来,刘某提出执行第二项声明,声称该房产是他与许某的共同财产,因为许某以执法保障为基础承担共同还款任务,但债务并非以生存为基础或夫妻双方的计划。应该是徐某个人欠债,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房子。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执法规定,登记的不动产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是否为所有人。本案中,许某为房产登记簿上的有权人,将许某名下的房产查封并无不当。终裁驳回刘的请愿。
【备注】法官表示,夫妻债务的外部负担一般分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形式。合作债权以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为产业范围;对于其中一对夫妇的个人债务,应当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负责。但在实践中,经常有人提出要不要实行夫妻共同产业的问题。事实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进行强制,但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必须得到保障。
本案房产虽登记在徐某个人名下,但根据房产所有权的真实情况,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共有财产的实施,相关执法条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禁闭、冻结被害人及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妥善保管。实时共同拥有者。如果共有人协商并拆除共有财产,并且债权人承认,法院可能会认为它有用。查封、拘留、监禁、冻结的效率,以及和谈解除后被处决人的份额内的财产;扣押、拘留、限制、冻结其他共有人份额内的财产,法院不予冻结。因此,即使夫妻共有房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房产份额达成平分,或者没有达成和解,法院仍然可以直接查封拍卖。涉案房屋。
法官提醒,只要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有权查封。为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当实际权力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时,或实际权力发生变化时,权力持有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变化情况。
(记者倪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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